柳州市节能环保产业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协会会员是协会的主体,为了提高协会会员质量、增强协会凝聚力、激发协会的组织活力,依据协会章程,作为章程的补充,特此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柳州市节能环保产业协会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会员发展 第二条 入会条件:根据《柳州市节能环保产业协会章程》规定:凡拥护本会章程,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从事节能环保产业及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三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在国家有关机构依法登记、注册的文件,填报有关资料; (三)经理事会会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应当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会员。
第三章会员管理 第五条 柳州市节能环保产业协会向本会会员、理事单位颁发证、牌。 第六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 建立会员联络员联系制度,各会员单位按要求推荐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的工作联系。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络员、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八条 协会会员、理事单位连续两年不缴纳年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协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向会员公告,本会将收回其证、牌。 第九条 会员单位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或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的,经本会办公会讨论通过,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四章会员服务 第十条 免费为会员单位提供行业内部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优先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行业交流、业务交往、展会参观等机会。 第十二条 了解、调研行业发展,帮助会员企业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第五章会费收取 第十三条 会费标准为: (一)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8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15000元。 (四)会长单位每年25000元。 第十四条 会费收取后由本会出具专用收据。 第十五条 如未缴纳当年会费,本会将取消其次年的优惠待遇和服务,如两年不缴纳会费,且经提示仍无改变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节能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