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装备制造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发表时间:2020-06-15 23:06 附件 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规范行业秩序,引导大气治理装备制造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中的大气治理装备是指用于工业领域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处理等大气治理所使用的专用装备、零部件及材料药剂等。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涵盖大气治理装备制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合法使用权。 (三)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四)企业应具备技术研发、产品设计、生产制造、工程施工(零部件及材料药剂企业除外)、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能力。 (五)企业应具有良好的资信、公众形象和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等事故,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利润率不低于6.5%。 二、技术创新能力 (七)企业应具有独立研发和创新能力,建有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 (八)企业应配备相应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其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8%。 (九)企业连续两年用于研发投入的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 (十)企业近三年获得大气治理领域的授权专利不少于10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2项)。 三、产品要求 (十一)企业应具备产品制造所需的生产加工和检测设备,具备对产品性能、可靠性等准确检测的能力,具备检验外协加工和采购产品质量的条件和制度。 (十二)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通过备案的企业标准。生产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的产品应符合相应的指标要求。 (十三)企业研发生产应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 (十四)企业应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系列标准,结合企业经营生产和产品使用要求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十五)企业生产场所具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保障规章制度,配备劳动保护、工业卫生设施。 五、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十六)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制定节能减排措施。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粉尘、噪声等处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十七)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和使用者的健康均不造成危害、不产生二次污染。 (十八)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人员培训 (十九)企业应制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计划,定期进行管理、技术、技能、法律等方面的培训。 七、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 (二十)企业应建有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产品售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八、监督管理 (二十一)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大气治理装备制造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 2.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大气治理装备制造行业规范管理工作,以公告形式发布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负责本地区大气治理装备制造行业规范管理工作。 3.申请企业需编制《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 4.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本规范条件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现场审核等,公示、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二十二)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告的本地区企业进行督查,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拟撤销企业公告前,将告知相关企业和地方相关部门,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撤销公告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告。 列入公告的企业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地址变更或新址扩建等)时,需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变更申请。变更申请须包含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 2.资本变更的相关协议和公司章程; 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对变更后达到规范条件要求、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公告变更其相关信息。 列入公告的企业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公告企业须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企业年度信息采集表(格式见附件3,电子版发送至邮箱:hbc@miit.gov.cn,纸质版1份,需加盖公章后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九、附则 (二十三)本规范条件涉及的国家标准如遇修订,按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二十四)本规范条件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二十五)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和产业政策调整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1.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申请书 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 3.企业年度自查表 附1 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申请书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 注册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职务: 传真: 手机: 办公电话: 电子信箱: 申请书编号: 共 份/ 第 份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须知 1.填写申请报告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2.申请报告需同时提交纸质版1份和电子版,纸质版手写部分应用黑色钢笔或中性笔填写,字迹清楚。 3.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请在申请报告所选项目对应的“□”内打“√”。 5.申请报告不包含非大气治理装备制造行业方面的内容。 企业声明 1.本企业自愿申请并遵守《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2.本企业自愿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大气治理装备制造规范管理相关信息和资料,并为现场查验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书提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址、设备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土地使用权、经济类型、企业形式、股权结构、上市情况、主要产品以及现有生产能力等。(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1、附表2) (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工程施工、安装调试、资信情况等资质、资信证明复印件。) 二、生产条件说明 1.企业布局描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 2.企业上一年度外购产品清单、合格证书、生产厂家,外协产品的质量控制制度。 3.企业生产用的主要装备情况(需配照片,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3)。 三、技术创新能力 1.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情况(如为相关部门或机构授予的研发机构,需附授予证明材料扫描件) 2.企业主要人员情况表(需注明主要人员结构和数量,如管理人员、专职研发人员、技术人员等,专职研发人员需附详细情况表) 3.近两年度获得的专利情况说明(需附专利证书扫描件) 四、主要产品与主要产品检验仪器 1.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情况(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3,需配主要产品照片)。 2.主要检验仪器情况说明(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3)。 五、售后服务能力 售后服务体系、制度等情况说明。 六、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 1.企业关键生产环节、环保设备操作、特种设备操作、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等岗位职业技能培训情况说明。 2.企业用工制度说明,以及上缴税收和交纳职工社会保险情况说明。(需提供证明材料) 3.生产场所劳动保护、工业卫生设施采购清单,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障规章制度复印件。 4.企业应提供近两年通过ISO9000、ISO14000、ISO18000认证的证明材料。 七、环境保护 企业应提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节能减排措施复印件。 八、人员培训 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制度(需提供复印件),近两年人员培训情况说明。 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
附表2: 企业资产、经营情况
附表3: 主要产品、检测仪器、生产设备、辅助设计程序清单
附2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
注:纸面不敷、可另附页。 附3 企业年度信息采集表
注:研发机构变更情况指研发机构的类型、等级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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